《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发挥中央资金政策绩效,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跨境电商、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央资金规范管理,结合当前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落实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更好鼓励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提升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推动企业贸易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为我市外经贸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市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前相关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外投资合作、跨境电商、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公共服务体系。

  (一)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

  第三章 第七条(一)项:明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的展会类型、补助标准和补助底限及上限。具体如下:一是政策支持的展会类型为境外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三种,明确各种类别展会的申请条件;二是明确三种不同类别展会的补助标准;三是明确单一类别展会的补助底限,普通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类别的企业合计补助上限,品牌展会或自办展会项目类别的组展机构补助上限。

  第三章第七条(二)项:明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的进出口信用保险类型、补助标准及上限。具体如下:一是符合条件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企业可享受小规模企业统保;二是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保费扶持。

  第三章第七条(三)项:旨在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投入的费用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自身开拓国际市场的效率及优势。

  (二)对外投资合作补助

  1.境外经贸合作区。旨在鼓励企业利用境外优势资源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市产业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资源,带动我市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重点支持加工制造型园区、资源利用型园区、农林牧渔业型园区和商贸物流型园区等四类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已将近期出台。

  2.海外投资保险。旨在夺支持企业为境外项目购买保险,保障境外项目财产安全。对企业获评厦门市A类国际化企业、或对其他金砖国家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以更好鼓励企业对重要区域、重点项目加大投保力度。

  (三) 跨境电商补助

  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仓。支持建设集货仓并通过我市口岸开展业务。对跨境电商集货仓按照货值、服务对象、仓储面积等经营指标进行综合贡献评价,评分达40分(含)以上给予每分2.5万元奖励。

  综合评价体系如下:

跨境电商集货仓项目评价体系

评价指标

评价分值

1.集货能力(70分)

货值(万美元)/1000取整,封顶70分

2.服务对象(10分)

服务Shein、temu、tiktok、菜鸟等平台得5分;服务厦门全货航空航线或大(小)三通、厦-东南亚海运航线得5分

3.仓储面积(10分)

面积超4000、8000、12000平分别得5、8、10分

4.经济贡献(10分)

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得5分、1年以上得2分,封顶5分;企业营业利润50万元、100万元分别得1分、2分;职工薪酬50万、80万、100万元分别得1、2、3分

  申请条件:

  (1)企业有实际办公场所、合法合规开展实际经营;

  (2)集货仓运营主体在业务年度向市商务局报告集货仓情况;

  (3)集货仓运营主体及关联方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集货业务。

  (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自建或购买综合服务平台,年度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平台内厦门企业年度超5亿元(含)人民币,交易数据同步到我市“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1)企业有实际办公场所、合法合规开展实际经营;

  (2)企业自建或购买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3)政策年度内平台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4)政策年度内被服务的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交易规模超5亿元(含)人民币(数据可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三)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

  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运营海外仓,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单仓年度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度发货吨数达4000吨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发货单量达到100万单(含)以上〕,且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规模,每年给予运营单位单仓20万元奖励,单家运营单位封顶1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企业于业务年度向市商务局报告公共海外仓情况;

  (2)海外仓能够提供第三方企业的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企业具备完善的海外仓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海外仓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度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度发货吨数达4000吨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发货单量达到100万单(含)以上〕,且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五)公共服务体系补助

  1.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金融、信保、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按照境外投资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服务我市企业走出去。根据考核情况,对平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涉外法律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厦门WTO/TBT-SPS通报咨询工作站建设,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通报咨询、培训等工作,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5万元的补助。

  3.消费品进口平台。支持酒类、水产品、咖啡豆等进口平台建设,单个平台按不高于300万元予以支持。对平台服务上下游企业贸易促进、参与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予以支持。

  4.海关AEO高级认证。年度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政策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5.ESG认证。年度新取得ESG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政策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五、注意事项

  (一)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仓综合评价体系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三)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综合贡献评价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四)消费品进口平台具体认定办法、评定方案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六、关键词诠释

  专精特新企业详见《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4〕11号)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市商务局徐振波0592-2855892

  信用保险:市商务局罗永宁0592-2855850

  贸易数字化:市商务局伊尔夏提0592-2855841

  进口平台及ESG、AEO认证:市商务局王小华0592-2855846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平台:市商务局陈日弟0592-2855891

  跨境电商:市商务局骆薇0592-2855895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市商务局陈燕艺0592-2855869

  涉外法律公共服务平台:市商务局孔祥强0592-285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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