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做好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预算和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

  1.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强调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明确工作专班组成及工作专班各单位职责。

  2.第二章支持范围。明确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支持范围,从《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引用的五个方向均予以支持,并结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现状,进一步提出重点扶持项目方向,引导我市企业专项对点建设,加快建设我市具有特色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形成一批示范性重点项目。

  3.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一是明确统一采取财政补助的资金扶持方式,但对于重大项目,保留采取其他扶持方式的可能性。二是根据我市实际,对不同方向项目制订了不同的扶持比例。三是经与商务部、兄弟城市多次交流研讨,明确投资额的核定范围。

  4.第四章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是明确了项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明确了各单位项目征集及审批流程,要求需各区实地核查项目后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并通过联审小组、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后,才可拨付资金。三是允许根据进度分期拨付,减缓建设主体的资金压力,并强调对已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5.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办法》强调各单位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的注意要点,市商务局将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因故终止的项目扶持资金。

  6.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评价。强调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将对试点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7.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解释和有效期。

  三、政策有效期及组织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厦门市商务局 罗健鹏 电话:2855859
(厦门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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