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为积极稳妥推动厦门市二手车出口,现就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备案资质及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定义

  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指注册在厦门市的企业,经厦门市商务局批准备案资质,依法开展二手车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备案资质的程序及材料

  (一)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厦门市商务局”审核。备案资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商务局外贸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二)企业需提交材料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流通企业需同步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本企业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以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如为使用权证明文件,截至申报之日起,剩余有效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1年;

  (2)不少于3名由国家或地方人社部门备案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完成的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交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

  (3)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果为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如出口目标市场无准入标准,也应出具相关声明,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商务局审批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

  (一)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未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2024年第6号公告(《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三)二手车出口备案资质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按照备案通过日期计算。企业在备案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重新申请新的备案,备案通过后,有效期按照新备案通过时间重新计算。

  (四)企业在二手车出口备案资质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对备案内容提出更改申请,申请通过后,备案有效期不变。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许可证证面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证面数量的,应将许可证退回并重新申请许可证。如许可证证面数量与报关数量不一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未报关车辆将无法再次申请许可证。

  (二)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三)企业应准确完整填写“VIN码”,如许可证“VIN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视同未注销登记,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四)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对未按证面数量一次完成清关、逾期未注销或注销登记后许可证系统仍提示未注销,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联系市商务局外贸处。对错误填写VIN码并报关,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对接市商务局审批处办理。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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