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政策扶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政策扶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2〕5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市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政策扶持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准确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范围

  申报项目: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三、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四、申报流程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送达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D区14号窗口。

  咨询电话:7703504。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我市其他市级政策扶持。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审核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部分项目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需配合审核工作。

  (五)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相关材料及情况审核并兑现。

  (六)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指南

  2.跨境电商政策扶持申请表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

  申报指南

 

  一、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2023年度跨境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

  2.申报的独立站2023年度跨境交易额总和超2000万人民币(含)(允许一家企业多个独立站跨境交易额统算,一家企业独立站合并计算数量不超过5个);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名单,且被认定为成长品牌、优秀品牌企业(可在市商务局官网查询);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三)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政策扶持申请表;

  2.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3.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网站访客来源国别结构图等);

  4.独立站2023年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5.2023年独立站销售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纸质提交每月汇总表,明细提交电子数据);

  6.其他佐证材料。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2023年上半年已向市商务局报告;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2023年度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三)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政策扶持申请表;

  2.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合作模式的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3.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外销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4.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5.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6.海外仓的介绍视频或宣传册,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7.2023年度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8.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需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9.其他能证明海外仓使用权的补充材料。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2023年度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2023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3.2023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须能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

  (三)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

  2.综合服务情况报告,包括被服务企业数量及报关跨境电商外销收入情况,并附自有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情况及截图、被服务企业签定的合同及相关跨境电商外销收入佐证材料。

  四、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对2023年度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二)申报条件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本市,且在2023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集货业务;

  3.2023年度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政策扶持申请表;

  2.仓库操作或者租赁合同;

  3.提运单;

  4.企业申请报告〔应载明基本情况,仓租、分拣系统、境内物流费实际发生金额及分拣量(吨)〕;

  5.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一)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对供应链平台2023年度跨境交易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平台拥有独立域名;

  2.平台2023年度跨境交易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平台活跃商户(2023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超1000家(含);

  3.供应链平台自有或租赁工厂占地超10000平方米;

  4.申报企业需持有供应链平台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并于2023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三)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政策扶持申请表;

  2.平台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3.平台活跃商户(2023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后台统计截图;

  4.2023年每月销售统计表、平台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5.2023年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海外妥投信息等);

  6.厂房场地产权状况基本情况(自有或租赁、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附 件 下 载:
·厦商务〔2024〕8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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