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浆蛋白粉,血液制品如喷雾干燥的血浆粉和血红蛋白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获得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批准,并在法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产品符合法方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法国国内自由销售。
(二)由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法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
(三)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四、原料要求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生产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来源动物在欧盟地区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不适合作饲料原料的传染病症状。
(二)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
(三)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
(四)不得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份污染。
(五)生产猪源性蛋白饲料原料应来自无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的农场饲养的动物。
(六)原料如果来源于法国境内饲养的生猪,应符合中法双方签署的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如果来源于法国境外,应来自非洲猪瘟非疫区的国家(地区)。
五、生产加工要求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生产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符合欧盟规定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或者动物源性原料经过不低于90℃的热处理或符合欧盟法规并经中方批准的其他同等热处理。
(二)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三)生产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密封良好、防潮以及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二)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
(三)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产品要求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出口前,应按照批准的监测计划由法方随机抽样,确保出口货物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法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对反刍动物源性成分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最低检出限为0.1%。
(二)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三)法方对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安全卫生监测,确保产品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不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法方负责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的检疫监管,并对经检疫合格的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货物应附有卫生证明原件。
九、进境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