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2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1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928

 


主  页
|     | 返回前页 

服务热线: 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