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3〕8号(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无标题文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323





 





主  页
|     | 返回前页 

服务热线: 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