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主  页
|     | 返回前页 

服务热线: 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