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021年第40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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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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