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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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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