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92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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